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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31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瑶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大道艺展路29号东莞艺展中心B3栋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971民初14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84993.13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_1,冻结期限从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S5××**号牌车辆,查封期限从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路××号××××××号住宅楼1**301不动产,已由另案处理,本案已申报债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317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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