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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财保479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大道艺展路29号东莞艺展中心B3栋第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219654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案号为(2022)穗仲字第6221号。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后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称,为防止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114401.27元的财产。案外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