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2496号之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2496号之三
原告: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25元,由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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