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2496号之四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5民初2496号之四
申请人: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与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2025)琼9005民初24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海口大同支行账户461899991013001436909存款8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海口南海大道支行账号8989021********_60000存款97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账号460501006436********_1存款8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账号460010054360********_1存款8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2025)琼9005民初249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科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涉纠纷已经解决,无需继续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海口大同支行账户461899991013001436909存款8000元为限支付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海口南海大道支行账号8989021********_60000存款9700元为限支付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账号460501006436********_1存款8000元为限支付的冻结措施;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中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账号460010054360********_1存款8000元为限支付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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