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民终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7156104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翠竹,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8173552354X4。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永城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民初10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上诉人***、**功于2020年5月21日、上诉人***于2020年6月3日、上诉人***于2020年6月15日分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6元,减半收取7033元,由上诉人***负担1367元,上诉人***、***负担1051元,上诉人***负担2307.5元,上诉人***负担230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时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