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民初32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姬空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东泽,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月,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姬空军、***、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苗东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广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