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修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空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月,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姬空军、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志强
审判员 何云霞
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韩小转
书记员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