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民初22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空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法,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姬空军、***、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然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史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