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4民初32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姬空军,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2月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月,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姬空军、***、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捷
书记员郭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