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81民初1851号
原告: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西北街讷河砖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56060657XF。
法定代表人:刘忠峰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9号中国云谷软件园1号楼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232374P。
法定代表人:王清廉,职务:经理。
被告: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西北街康安小区1号楼二期00单元0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AYJPG5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讷河市合和地产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九
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8.83元,由原告讷河市天正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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