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781民初383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良,铁力市铁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9号中国云谷软件园1号楼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廉,职务经理。
被告: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哈伊高速公路出口处东物流贸易中心1号楼1层至5层。
法定代表人:刘师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刚,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高显辉,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公司)、高显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良,被告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廉、金新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刚,被告高显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金科公司、高显辉连带给付拖欠****工程款140,394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给付24个月的逾期利息16,215.36元,合计156,609.36元;2.要求金新农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金科公司承建金新农公司位于铁力市东升林场、春光林场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高显辉把安装猪舍燃气管工程分包给****,每延长米35元,经验收总长度5827米,总价款203,945元,但一直没有结算。2019年1月,因农民工索要工资,通过铁力市劳动局调解给付农民工工资60,000元,尚欠140,394元至今未付。现要求金科公司、金新农公司、高显辉承担逾期给付违约金16,215.36元。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金科公司辩称:既然是合同纠纷请对方提供合同,作为承包企业我想对方应提供分包资质、承包范围及制定的单价等相关证据,才能确定对方是合理的分包,同时也证明是****分包的工程。
金新农公司辩称:我方已经将95%的工程款付给金科公司了,余下5%工程款是作为质保金,金新农公司与****无合同关系。金新农公司与金科公司约定不得分包、转包。金新农公司现不同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高显辉辩称:我代表的是金科公司,作为金科公司的现场员,我受张景云的雇佣任现场员在现场管料,我雇佣的****施工燃气管道顶管35每米,干活之后钱款未给付,金科公司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剩余的未支付。我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所举2021年8月8日金科公司承建工程验收结算单一份。拟证明:金新农公司生猪养殖产业化工程(东升、春光工地)是金科公司于2018年承建。高显辉作为线程工长将安装燃气管线工程分包给****,****施工长度5827延长米,每米35元,工程价款203,945元。2019年1月通过铁力市劳动局调解给付五个农民工工资60,000元,现欠付工程款140,394元。金科公司质证意见:对工程验收结算单不认可,金科公司未委托授权高显辉分包工程。高显辉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和结算单不具有法律效力。金新农公司质证意见:****确实在金新农工地干活了,对该证据无异议。高显辉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2.****所举金科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给铁力市劳动局出具的金新农一期配套土建工程建设春光、东升地块工资表复印件一份、五个农民工给金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复印件五份、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五份(附卷复印件)。拟证明:该工资表下部有金科公司盖章,说明工程是金科公司承建,工资表中高显辉职务为工长,其出具的工程验收结算单是职务行为,所证实的内容真实合法,高显辉有权雇佣****燃气管顶管施工。工资表中五人是****雇佣的农民工,金科公司将拖欠工资转入农民工的账户中。金科公司质证意见:****提出的工资单五个人在2020年4月开支属实,施工的事实我承认,但是单价等问题需要确认。金新农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高显辉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3.金新农公司所举金新农公司与金科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一份,支付工程款明细一份。拟证明工程总价款707万元,金新农公司已经支付了6,681,211元,其余款项未支付。****质证意见:无异议。金科公司质证意见:有异议,原合同造价是707万元,后期后增加量100多万,至今未结算导致这个项目还拖欠一些工程款,还有100多万未支付结算。高显辉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但所证明的问题与本院所查明事实相矛盾,不予采信;4.金新农公司所举:通知函一份、确认函一份、工程验收不合格报告一份。拟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质证意见:与****无关。金科公司质证意见:有异议。质量问题已经沟通过,计划今年五一维修处理。工程保修金3%已经预留了,但和工程款是两回事。高显辉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1.(2022)黑0781民初135号案件,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对金新农公司主管案涉工程副总经理金超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金新农公司尚欠金科公司工程款将近100万余元。****质证意见;无异议。金科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高显辉质证意见:无异议。金新农公司质证意见:具体数额不清楚。本院认为,该调查笔录是本院依法调取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金新农公司与金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新农公司将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一期)配套工程承包给金科公司进行施工。高显辉系金科公司该项目工长,高显辉将安装猪舍燃气管工程分包给****。****于2018年9月开始施工,同年1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8月8日高显辉给****出具工程验收(结算)单,载明****安装管线每延长米35元,****共计施工5827延长米,工程总价款203,945元。2019年1月,通过铁力市劳动局调解金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60,000元,其余工程款140,394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金新农公司与金科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清,金新农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金超自认尚欠金科公司工程款100余万元未结清。
本院认为,****所提供的结算单、工资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高显辉作为金科公司施工现场的工长雇佣****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与金科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工程结束后,高显辉给实际施工人****出具的工程验收结算单能够证明****完成的工程量及金科公司所欠****工程款的数额,该工程款应由金科公司负责给付。因高显辉是金科公司施工现场的工长,其履行的是金科公司职务行为,故高显辉不应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经庭审查明,案涉工程交付时间是2018年11月,现****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24个月的逾期付款损失低于法定标准,应依法予以支持。经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10.810元(140,394元×3.85%×2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反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经查明金新农公司与金科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金新农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金超自认尚欠金科公司工程款100余万元未结清,故依据法律规定,金新农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40,3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810元,本息合计151,204元。
二、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在欠付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计1,716元,由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2元,****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书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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