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81民初13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路**中国云谷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清廉,职务经理。
被告: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哈伊高速公路出口处东物流贸易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师利,职务总经理。
被告:阮某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肇州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00元,减半收取计41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书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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