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铁力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明,系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月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超,系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占涛,系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在押无法核实案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8.00元,减半收取2,779.0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李继军
人民陪审员 薛樊丽
人民陪审员 秦书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