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铁力市。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明,系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月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超,系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占涛,系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在押无法核实案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8.00元,减半收取2,779.00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李继军
人民陪审员  薛樊丽
人民陪审员  秦书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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