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281执904号
讷河市龙华砖厂、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鹏飞:
讷河市龙华砖厂与黑龙江金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鹏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11783.4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执行标的全部到位,案件执行费1577.00元由被执行人已交至讷河市人民法院。至此,讷河市龙华砖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黑028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