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施耐达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市万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7层7号
法定代表人:叶晓光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万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创富产业园2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邱冬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万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8)第08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22年3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动履行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进行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登记,无车辆。
3、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春市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1#-6#幢1单元B102号房,产权证号:201508050056,丘地号:6-19/18-121(B102),建筑面积2421.63平方米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三年,自2022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
4、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以西,铁北二路以北,土地证号:20150300045**,宗地号:220103008008G1300077,土地面积546平方米土地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三年,自2022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原 源
审判员 韩 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翟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