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马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万马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429民初175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址江西省湖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万马建设有限公司,代码914302000925877763。 原告***与被告湖南万马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万马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钢材款及税费等共计人民币1067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元月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至8月28日双方结算,确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3万元,后被告支付了4万元,余款被告承诺一个月内结清,超时支付违约费3000元并承担税费1375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店名鸿运建材。被告在钢铁厂承包除尘器土建项目,需要原告供应钢材,并由原告加工。2020年元月始,原告为被告供应并加工钢材,至2020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形成欠款单记载“…经双方友好协商,定价320000元整,其中税费另计,现已支付19万整,欠款13万元,现工程已全部完结,承诺工程经钢厂初步验收后支付其剩余款项(大致时间控制在1个月以内),如未做到,则按期限支付剩余款项,时间超过另加3000元款项”。后被告支付了4万元,原告支付了税费13750元。以上事实有欠款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并加工钢材,后双方经结算并约定了剩余款项的付款期限、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税费的负担等,则原告在完成相关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定承担付款义务,现因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106750元付款义务(90000元钢材款及加工费、税费13750元、违约金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万马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0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8元,由被告湖南万马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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