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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异480号
异议人:***,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异议人:***,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异议人:张兰宁,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静,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霞,宁夏观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6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沈佳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解丽生,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郁晓凤,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1601、1604号。
法定代表人:解丽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解丽生、郁晓凤、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兰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张兰宁所提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受案范围,2021年8月12日***、***、张兰宁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兰宁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张兰宁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李霭杭
审判员刘城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