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287号
***、***、***: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被申请人郁晓凤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号房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3月31日向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查封上述房屋产权,贺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向本院反馈上述房屋已于2020年6月22日过户至他人名下,无法查封。故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