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5-2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台椒催字第71号
申请人: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南街7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3902860、票面金额90725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6日、到期日2015年4月16日、出票人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付款人中国民生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