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

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阿里菜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初1982号
原告: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993-9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59061378J。
法定代表人:叶樟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阿里菜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庄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8GL598C。
法定代表人:李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仙方,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勇,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阿里菜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台州日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应 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朱玲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