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6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9289518X0,住所:宣威市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 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