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6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9289518X0,住所:宣威市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 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