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0558号
原告:云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白水塘马脖子地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云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73***退还原告云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