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财保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5月2日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沾益区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9289518X0,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建设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以上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人民币487927元。申请人承诺:对查询反馈结果中账户余额无满足余额下限存款账户的,法院可不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若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了保险单号为6520312802023000××××的保函,为该笔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48792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