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328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云0328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款90519元及自2021年9月30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232元,合计93751元,即于2022年11月27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3年1月17日前支付73751元;二、若被告***的工程款拨付到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则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告知被告***后可直接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三、案件受理费10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536元,由被告***负担536元”。被执行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2023年1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执行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有可用余额的银行账户,无有可用余额的互联网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于2023年2月2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执行过程中,因考虑到被执行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只具有协助义务,不具备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的条件,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其没有尽到协助义务时可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扣划,顾只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处理;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2023年4月18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变更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以面谈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已查阅本案的财产查控反馈信息表,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查控措施,除暂不扣划被执行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外,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现也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被执行人的现状,该案现也没有必要再采取其他调查或强制措施。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清楚并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除暂不扣划被执行人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系统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照申请人的意见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已控制的财产期限届满执行系统或协执部门自动解除,你们需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本院将依照你们的申请续控,逾期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如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请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本院将依法办理。同时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六十日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内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