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03民初524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沾益区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建设街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9289518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鑫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