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民初1202号
原告: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汪清门镇旺鲜村。
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绪宏伟,男,满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滑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劳务费260,77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为被告辽西北引水工程10、11号渣场防护,补漆提供劳务,工程已结束三年,至今仍欠款260,778.00元,经多次沟通仍未结算,现原告资金周转困难,面临无法经营,故诉至本院。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事实与理由:2019年,申请人基于辽西北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方签订《劳务协作合同》,合同第15.1条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明确约定本案由唐山仲裁委员会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是唐山仲裁委员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劳务款。而经审查,该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中约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均不得对抗此约定。”该条款明确具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诉请,并无不当,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应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6.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利甲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