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新禾丰农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1民初96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打工,现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13281034H。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禾丰农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QQC3T。 法定代表人:***,系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良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公司)、阜新禾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身伤害损失暂定5万元,待鉴定后确定最终赔偿数额;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7日,被告一雇佣原告为被告二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种猪场院内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被机器砸伤右手拇指,随后送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为拇指末节指尖部缺损,指腹裂开,指骨外露的伤残后果,原告认为二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经查,原告申请的伤残鉴定报告,被告提出质疑期间2022年9月6日,发现本案法律关系疑点问题,经微信(卷宗留据)询问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得知原告与良信公司签署六个月的劳务合同,且被告良信公司曾为原告买过意外伤害保险。 现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被告认为与原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从已查明的事实看良信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要素特征,原告与良信公司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接受领导,领受工作任务,经研讨认为原告与良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了原告能够正确依法维权,本案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另外《仲裁调解法》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应排除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时间段,故本案原告应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包 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