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506执60号
黑龙江**经贸有限公司、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黑龙江**经贸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20)黑050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72,242.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后,二被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黑龙江**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经贸有限公司协商还款协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除760,740.62元欠款本金外,二被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还需偿还本金利息19,304.00元,迟延履行利息9,985.00元,案件受理费11,501.78元,共计801,531.4元,二被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分期分批进行给付。后二被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动将上述钱款分期转账给申请人黑龙江**经贸有限公司,并向我院提交转账回执,现申请人黑龙江**经贸有限公司已将案款801,531.4元全部收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申请人黑龙江**经贸有限公司依据我院(2020)黑050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沈阳东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