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康平县鸿阳加油站与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23民初3710号
原告:康平县鸿阳加油站,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北三家子街道辽阳村。
投资人:***,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康平县鸿阳加油站诉被告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平县鸿阳加油站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平县鸿阳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平县鸿阳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95元,保全费5000元,计16395元,由原告康平县鸿阳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