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3583号
原告: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康平县胜利村家属楼南。
投资人:赵海涛,该中心经理。
被告: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
法定代表人:刘笑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撤回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娇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瑞熙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