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保327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养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小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6民初101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AXXXXX号电动客车、AXXXXX8号电动客车、AXXXXX号运输车,期限为一年;请求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AXXXXX号运输车,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AXXXXX号电动客车、AXXXXX8号电动客车、AXXXXX号运输车,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AXXXXX号运输车,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期间,对查封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锁定被查封车辆的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苗卫平 

 

                     二〇一九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