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299号
申请人:陕西华恒盛和建筑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鑫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华恒盛和建筑运输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46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裁定书内容: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鑫桥实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因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无标的物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299号案无标的物可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