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3民初250号
原告:***,女,生于1963年3月25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80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男,生于1995年8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
被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60号天地人和达州书城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6447024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57年10月27日,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男,生于1972年2月12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路288号秦巴医贸园A区商业城A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623449423。
负责人:车国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成,男,生于1986年7月31日,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