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4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724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执13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自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