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兰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兰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2571号
原告:***,女,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安徽兰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宜宾花园4幢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男,1983年4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兰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