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与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6民初12号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459号。
经营者:*先荣,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栋1单元22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7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减半收取1828.5元;由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