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宇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82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宇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宏宇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宏宇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书记员  彭雪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