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6民初200号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4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栋1**22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四川蜀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壹和体育用品经营部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 益 书 记 员 王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