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4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贠保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琼琼,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玉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京津,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出现了新的证据,致案件事实需要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
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84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春哲
审判员孙鹏
审判员王珂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