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6595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卢玉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京津,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贠保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689188.327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土地、房产、在建工程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陕0104民初65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689188.327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土地、房产、在建工程等。我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冻结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2195,冻结资金689188.327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2020年10月26日,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案件尚未审理终结,而保全期限即将到期,故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继续冻结资金689188.327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保全措施即将到期,原告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2195资金689188.32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师 帅审 判 员 寇永利
人民陪审员 唐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肖安庭
书 记 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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