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458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卢玉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惠京津,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贠保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璐,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65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2195资金689188.32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冻结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1个,账号为XXXXXXXXXXXXX2195,冻结时账户余额689188.327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1458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65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