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36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贠保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卢玉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新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659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解保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解除自己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陕0104执保145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冻结西安西瑞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1个,账号XXXXXXXXXXXXX2195,冻结时账户余额689188.327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我院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659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