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3505号
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梅,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