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

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与俞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3505号
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梅,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