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4民初2138号
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创业园内2号厂房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4501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28号银河中心2号楼2301-2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74587P。
法定代表人:施忠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秀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