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2民催50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对申请人安徽安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作出的(2017)浙0302民催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302民催50号民事判决书中“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补正为“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长言国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