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4民初第589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省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2678340J。
法定代表人:胡旭春。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2017年11月13日,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元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