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519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九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