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7民初1823号
原告:安徽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99217006X(1-1)。
法定代表人:倪赛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腾锦绣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63736237。
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总经理。
原告安徽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天意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阳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