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永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2752号之二
原告:蚌埠永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马园街229号通成紫都铭苑8栋1单元1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2142996M。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阔,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城经济开发区龙腾锦绣城4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63736237。
法定代表人:陈金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占挺,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许国光,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壮,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蚌埠永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占挺、许国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蚌埠永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蚌埠永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永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43元,由原告蚌埠永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从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