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绣城4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663736237。
被执行人: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桐安路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624983189。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8民终7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21391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安徽省腾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桐城市美吉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在其施工的工程范围内享有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费63470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申请人承建建造房地产已网上备案在桐城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汪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